板上釘釘成虛幻
2001年12月24日,投資人李瓊與吳玉珍〔以下簡稱李、吳〕因銅仁招商引資與貴州省原銅仁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份,合同文件號為銅市土讓字[2001]25號。合同約定:出讓給李瓊、吳玉珍位于銅仁市火車站站前規劃小區(即站前B區)的宗地,面積為666.666平方米,其中李占60%,吳占40%;土地出讓金85萬元。受讓方在2001年12月25日前繳納68萬元,剩余17萬元在出讓方交付土地時一并支付;出讓方應在2002年7月31日前將該宗土地使用權交付受讓方使用。
2001年12月24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貴州省銅仁市公證處進行公證下,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公證書號為2001..175,中華人民共和國貴州省銅仁市公證處GF-94-1001。
2002年,李瓊、吳玉珍兩人以銅府土(2002)22號文件取得了銅仁火車站前B區出讓土地666.67m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合同一份,文本型號為GF-94-1001,合同編號為銅市土讓字(2001)25號。其中李占60%,面積為400m,吳占40%,面積為266.67㎡,地價1275元/㎡,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50年。合同簽訂后,按照合同約定,李、吳向出讓方實時繳納了68萬元的土地出讓金。
合同公證變廢紙
計劃沒有變化快,公證合同變廢紙。合同簽訂了,土地出讓金交付了,一次與政府部門的交易看似得到了完美的解決,雙方皆大歡喜,李、吳二人在家滿心歡喜地等待著政府方面傳來好消息。誰知這一等就是21年,出讓方卻一直遲遲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土地。
時間轉眼來到了2008年,因火車站站廣場片區原規劃的7個建設用地進行規劃調整,原銅仁市人民政府另作出了《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火車站片區土地遺留問題的批復》的銅府函【2008】109號:收回了原出讓給李、吳的火車站站前規劃小區(即站前B區)的宗地,讓受讓方一下子傻了眼。
2009年3月27日,政府向李瓊新作出《關于對李瓊在火車站B區用地遺留問題處理的回復》:將李、吳二人購置的B區土地按照1:1.47的標準置換補償到D區374.4平方米,不足的213.6平方米補在F補。其中李瓊占60%,置換到D區面積為374.4㎡,不足面積由F補區置換補足213.6㎡;吳玉珍占40%,置換到D區面積為249.6m,不足面積由F補區置換補足142m。
原合同變更了,新補償出臺了,看來一切都合情合理,向著好的方面轉化。然而,政府向李吳二人交付了D區土地,而F區補足土地卻一直未與交付。
2010年11月15日,原銅仁市人民政府向李瓊作出《市人民政府關于吳玉珍李瓊置換用地的批復》銅府地【2010】32號,原銅仁市人民政府決定:因火車站廣場規劃調整,收回原出讓的B區土地,并對李瓊給予補償,即按1:1.47的標準進行土地補償,將B區土地置換到D區374.4平方米,不足的面積在F補區置換補足213.6平方米。
2011年7月24日,政府召開關于處理火車站遺留問題的專項會議并形成處理方案,根據原銅仁市人民政府會議精神作出《關于處理火車站片區遺留問題的征求意見函》銅市國土資函(2011)87號。2011年7月27日,政府牽頭組織包括李、吳在內的A區和F區購地戶召開關于處理方案的會議。會議上,政府就《關于處理火車站片區遺留問題的征求意見函》告知購地戶,可以選擇異地置換土地,或者選擇以房就地置換,若對該2種處理方案不服,可以提起訴訟解決。
2011年,火車站遺留問題形成處理方案后,已將方案付諸實際行動,為落實就地還房的方案,政府將F補區土地通過招拍掛出讓給湘成房開公司,并于2011年8月15日,與第三人湘成房開公司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掛牌出讓的條件是無償提供F補區土地上17027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給政府,用以解決用地遺留問題。故此,在此次會議后,用地戶未再要求政府交付土地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而是耐心地等待著政府履行房產修建好之后的就地還房行為。
然而,這一等就長達8年,用地戶一直在等待政府的履約。出人意料的是,2019年2月12日政府卻再次毀約,通過2份收回決定和補償決定,否認早已形成正式文件的2011年的處理方案。一而再,再而三的毀約行為,讓合同、公證這一嚴謹的約定成了一張廢紙,讓政府機關依法行政、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一再受損,嚴重侵害了受讓方的權益,讓用地戶心寒不已。
盼“君”歸期未有期
要求當地政府向用地戶交付位于銅仁火車站北側廣場路口3號樓正面地面一層商業門面213.6平方米,及商品房住宅427.2平方米,或購房款等值的貨幣,這是用地戶唯一的要求。該請求根據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原市政府二樓一會議室市人民政府召開處理火車站站前出讓土地遺留問題專題會議精神,對過去處理情況進行了認真分析總結,明確如下處理意見:
1、同意A區12戶購地戶按1:1.47:1:1.09置換補償到A補的方案。
2、李與吳在B區的土地為一份宗地合同,統一按A區1:1.47的標準置換補償在D區,不足的面積按此標準調在A補、F補區或在花果山廣場安置區、沙子坳安置區,予以補足。具體位置補償按照宗地合同,李占60%,應分得補償置換面積為588m。但在D區農行退出的土地上,已處理給了吳249.6m。為此,李在D區的實有面積為374.4m,具體方位是從火車站房補到處理給吳到D區的邊界止,再向外延伸到D區進口與高志偉用地處16m(臨街進深)x23.4m(開間)=374.4m,不足的213.6m補在F補,(面向火車站站房)由里向外,里接吳,外接F補20m(臨街進深)x10.68m(開間)-213.6m。
用地戶與政府之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政府先是將合同約定的B區置換到D區和F區補,后又決定將F區補的地塊統一開發就地還房,以解決購地戶土地的遺留問題,并交付第三人湘成房開公司實施修建還房。政府一再變更合同的履行方式,用地戶一再配合,同意政府的2次變更。誰知這一計劃再次落空,簡單的要求再次變成了奢望 ,直至21年未果。
盡管用地戶多次請示,要求政府依法解決土地置換、還房的遺留問題。政府的處理方式卻是久拖不決,差強人意。一個具體明確,指向唯一,簡單明了的要求,至今卻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處理,遙遙無期,真是“盼君歸期未有期”。
維權之路“難于上青天”
一樁由士地引發的胡子案,返陰復陽,為什么長達21年都沒有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第三條規定:“依法保護誠實守信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效力,對有關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秲灮癄I商環境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既有政府簽署的正式合同文書,又有公證機關所發的的公證在手,可合同硬是落實不下去,公證機關的公證成了一張廢紙。政府文件發了那么多,協調會開了n多次,解決方案設計了那么多,可問題就是解決不了。政府行政部門一而再,再而三的毀約行為,嚴重違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讓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失信于民,讓公證機關誠實守信和要求信譽受到傷害,讓國家行政機關權威性受到了嚴重踐踏,亦讓廣大的投資人身心疲憊不堪,心寒涼涼,在煎熬中等待。維權之路漫漫,不知歸期何處?
[聲明:網站所發文章內容非本站觀點!讀者認為有需要重要校對或探討之處,可通過網站編輯部郵箱或微信WDC18282660357視情處理。]
投稿郵箱:1395111056@qq.com 372707850@qq.com 編輯部電話:18282660357 廣告招商電話:13086393462
總部地址:中國 重慶市沙坪壩區天城路10號附1號